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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寶電商行業新聞:電子商務法明年實施 電商行業不再是法外之境
定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商法》),讓電商行業不再是法外之境。近日,石市工商局有關專家,根據公眾關注重點和社會突出的熱點問題,對《電商法》進行了解讀。
微商、直播銷售等經營方式納入監管
在電商領域,微商、網絡直播等經營方式準入門檻低,無實體店、無營業執照,無人監管,消費糾紛一旦發生,有些商家直接采取刪除好友、拉入黑名單、更換賬號等行為來逃避法律責任。
《電商法》將利用此類經營方式的經營主體納入了電子商務經營者范圍,除此以外部分賣家是通過電子商務的方式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等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的,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無需進行登記。例如在微信朋友圈內銷售農家自產土雞蛋、農戶自制手工藝品的個體商戶就無需到工商部門進行市場主體登記。根據法律規定,無需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也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刷單”“殺熟”等行為被禁止
電商交易中,刷銷量、刷好評、刪差評等“刷單”“炒信”行為誤導消費者進行消費,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電商法》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通過消費者反映,市工商局12315熱線發現很多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利用大數據對消費者進行“個人畫像”,針對用戶的消費習慣和消費需求進行精準營銷,甚至出現“誘導消費”“大數據殺熟”的情況。針對這樣的現象,《電商法》明確規定不得利用消費者的消費習慣采取有針對性、目的性的精準營銷,更不得利用大數據分析結果對新老顧客差別對待,采取“殺熟”行為。
共享單車、訂酒店等押金退還得到保障
電子商務的發展同時也帶動了一批資源共享、租賃服務等新業態的出現,這類消費服務多以提前支付押金、預付款的方式進行。但是這些電商企業多是新興的小微企業,且在收取了消費者的押金后,大多存在違規挪用押金以作他用的行為,由此就造成了消費者押金難退的現象。例如悟空、小鳴、酷騎等共享單車企業就因融資困難、資金鏈斷裂等原因相繼停止運營,且難以退還顧客起初支付的押金。《電商法》對于從事押金類消費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作出了明確的制約,為此類消費服務的押金退還問題提供了保障。
付款成功后電商經營者不得隨意“砍單”
在當前的電商行業里還存在一種“砍單”的現象,許多電商經營者以商品缺貨、操作失誤、出錯、產品質量、訂單異常等理由對消費者已經成功下單并付款的訂單進行取消。甚至許多電商平臺和品牌官網利用格式條款設立“消費者成功下單并付款后,并不代表雙方已建立合同關系,只有商家確認發貨后,才算合同成立”或者“在任何情況下,由于商品缺貨給消費者帶來任何損失不負任何責任”等規定來規避自身責任。
在本次立法中明確經營者應當承擔的責任,督促經營誠實守信、切實履行合同義務,不得以各種理由、借口免除或減輕自身對消費者損失所應當承擔的責任。同時該規定的設立也為消費者依法維權提供了有力保障。
細化知識產權保護,打擊“假貨”銷售
針對許多電商經營者打著“代購”旗號制假售假的情況,本次立法大篇幅的強調了知識產權保護,細化了知識產權權利人“通知-刪除”的權利和平臺“刪除-公示”的義務。通過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細化規定,從源頭對假貨銷售進行了制約和打擊。以權利人舉報通知為主,平臺監管審查為輔,共同打擊線上假貨銷售。
行政處罰zui高罰金可達200萬元
“二百萬元”這個數字在新設立的《電子商務法》罰則中連續出現了三次,同時也是此次立法中zui惹眼的關鍵字,這是監管部門可以用來處罰平臺經營者的zui高罰款金額。以此警示從事電子商務的經營者們:法律底線不可觸碰,督促經營者及平臺經營者自覺進行規范整改,依照法律規定合法經營。